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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05 

一、总则

  1、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要有利于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促进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和衔接,有利于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及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3、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检查和宏观管理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本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鉴于目前我省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下同)管理体制及管理方式的实际情况,普通中专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指入学注册备案、学籍变动审核、毕业证书审核验印等,下同)暂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职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4、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入学注册与学籍

  5、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省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6、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具体专业注册。

  7、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应予取消入学资格。

  8、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校批准离校治疗,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9、取得学籍的新生,由学校颁发学生证、校徽,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一般包括:考生档案、新生录取名册、学籍卡、成绩卡、学生登记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学生离校时转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介)组织。其中新生录取名册、学籍卡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10、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11、学校应在新生入学注册后1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市具体负责学校学籍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12、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指课程结束后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所学课程和相应的实践教学进行考核评价;操行考核是指以学生守则和学生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每学期或学年对学生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毕业时进行最后鉴定。成绩考核结果要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13、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考核评价方式可将学生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理论课考试采用百分制记载;理论课考查和实践课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记载。两种分制按以下规定换算:

  (1)百分制与五级分制

  90≤优≤100、80≤良<90、70≤中等<80、

  60≤及格<70、0≤不及格<60。

  (2)五级分制与百分制

  优秀取95分、良好取85分、中等取75分、及格取65分、不及格取45分。

  14、学生学业考核不及格的,一般由学校在下一个学期初统一安排一次补考。

  15、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考前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6、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缓考者,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进行补考。因考核成绩不及格而补考的成绩只记“补考及格”(筒称“补及”)或“不及格”等字祥;属缓考的,其补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17、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或专业其考核评价与成绩记载方式按学分制有关规定执行。

四、升级与留、降级

  18、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全部及格或累计不超过三门课程不及格,准予升级。

  19、同一学期内学生所学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后仍有3门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不同学期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四门及以上者予以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笫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第一学年结束后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确定其升级或留级。

  20、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教学计划列出的备类课程(包括要求单独考核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

  (2)上述课程中,如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修习,且每学期均进行考核的,则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

  21、留(降)级的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22、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或专业可不实行留(降)级制度。

五、重修与免修

  23、学生某些课程考核经补考仍不及格,且不适宜留(降)级的,原则上须进行重修,课程重修的方式和要求由学校根据情况自定。学生对已及格课程成绩如不满意经学校批淮后可以重考,其考核成绩取较高一次。

  24、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参照下列标准向学生收取重修费用:

  重修学费 = [(每学年学费×学制)/ 本专业最低教学总学时 ] ×重修课程总学时

  25、学生提前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已达到本校教学计划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1)学生参加国家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的高一层次自学考试的课程,凭成绩合格证书,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可免修相应课程。

  (2)学生在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或不低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其他学校已修完相同课程,成绩及格并能出具有效证明的,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可免修相应课程。

  (3)学生已获国家认可的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实践能力要求一致或相近的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证书,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可免修其相应实践教学环节。

  (4)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良好或拟边工作边学习,可以申请免听下学期有关课程(不含实践课程),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期末时直接参加考试。

  (5)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经个人申请,学校可批准体育课免修。

  26、学生免修的课程,可将其通过其他途径已取得的相应课程考核成绩记作该课程成绩,或由学校酌情给予成绩。

  27、对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其所修课程经学校考核已达刭本专业上一年级所开设的相应课程要求的,可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

六、转专业与转学

  28、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定,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

  (2)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降)级或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继班级的。

  (4)学生在另外一所学校选课总学时数(或学分)已超过本校相应专业总学时(或学分)的40%。

  (5)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特殊要求,需对部分学生专业进行调整方可满足需求的。

  (6)学生由普通高中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

  (7)学生确有某种特殊情况,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29、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批,报具体负责学校学籍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学生在同一地区(市)内同类中等职业学校间转学,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者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一地区(市)同一层次不同类型学校间转学,经双方学校同意后报具体负责学校学籍管理的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0、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学习一段时间后(一般不晚于毕业前一学年)确定具体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不属于转专业。

  31、因转学或转专业,学生在原学校或专业所修课程(含实践性教学)与转入学校或专业同年级所开过的课程有三分之一(专业课和实践课有四分之一)及以上不一致的,原则上该学生应降到转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七、休学与复学

  3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教学时间者(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习、生产劳动等时间)。

  (3)学生年满16月岁,已完成需修习课程总学时的60%以上(或获必修课限选课程总学分60%以上)欲申请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33、申请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可按休学处理,但学生本人及家长要与学校签订协议,就学生离校期间的活动和管理做出明确的约定。

  34、学生休学每次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三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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